发布者:张涛|时间:2016年12月05日|1021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胡某犯故意伤害罪王某奇、董某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15)鼓刑初字第247号
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胡某,无业。被告人胡某于2006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三千元;2011年3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2011年12月1日刑满释放。被告人胡某于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,2015年6月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,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,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,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张涛,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王某某,无业。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8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,罚款一百元;2008年4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;2009年9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,罚款二千元;2011年4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,并处罚款一千元。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,2015年6月2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。
被告人董某,无业。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,2015年6月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,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,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,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。
被告人佟某,无业。被告人佟某于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,2015年6月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,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,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,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。
被告人程某,无业。被告人程某于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,2015年6月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,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,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,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。
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(2015)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,被告人王某某、董某、佟某、程某犯聚众斗殴罪,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庆利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胡某、王某某、董某、佟某、程某及辩护人张涛、到庭参加了诉讼,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,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综上,根据被告人胡某、王某某、董某、佟某、程某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二条、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、三款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)。
二、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)。
三、被告人董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)。
四、被告人佟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已折抵先行羁押的26日,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)。
五、被告人程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已折抵先行羁押的1个月2日,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 判 长 冯玉荣
审 判 员 徐 刚
人民陪审员 吴其昌
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
书 记 员 马 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