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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书萍与张全德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张涛|时间:2016年08月18日|491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本院认为,1、关于张书萍受伤是否为张全德所致的问题。首先,2011年6月22日张书萍在张全德诊所按摩,之后2011年6月25日张书萍就医,病历中陈述系按摩致伤。虽然当天未检查出肋骨骨折,但医嘱保守治疗下周复查。随后2011年7月4日张书萍复查时确诊为肋骨骨折。另外,与张书萍一同去按摩的徐某出庭作证张书萍系在接受按摩时受伤。其次,张全德虽辩称因2011年6月25日未检查出骨折,故2011年7月4日的骨折诊断不能排除期间因其他原因所致。但从两次病历记载看2011年6月25日与2011年7月4日的诊疗均系针对同一部位同一症状进行,且2011年6月25日的病历记载下周六复查,2011年7月4日的病历记载病史同2011年6月25日。前后两次病历记载连贯、相互对应,应视为对同一病症的连续诊疗。故,结合上述分析,可以认定张书萍的骨折系张全德按摩所致,原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张全德承担70%赔偿责任并无不当。

这样的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,证据很重要,如事故前期不注重调查,搜集证据就很难赢的官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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